当前位置: 首页  办事指南  正文

《动火证》审批管理

发布日期:2025年06月07日   作者:   浏览:


一、审批地点

西校区正门西侧保卫处办公楼消防科。

二、审批所需材料

1. 动火单位介绍信或联系函:须包含动火施工单位名称,动火原因,动火详细部位,动火持续时间、动火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动火单位联系方式及意见(动火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)等内容。

2. 动火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正反面)、特种行业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(如焊工证等)。

3. 动火施工单位现场看火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。

三、动火施工注意事项

1. 动火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动火现场,动火前配备充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,清除动火区域5m内易燃易爆物品,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,必须采取防火措施。

2. 超过五级风以上(含五级)禁止露天动火作业。

3. 动火施工单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行业人员操作证,严格按照动火操作规程动用明火。

4. 电焊机动火作业时,应检查电源开关、用电线路是否良好,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,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,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,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,严禁借用金属管道、脚手架、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。

5. 气焊、气割动火作业时,氧气瓶与乙块瓶应直立放置,并进行固定做好防倾倒措施,气瓶压力表数值应合格有效,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,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,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。

6. 高处动火作业,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时,应将易燃易爆物进行移除,并采取遮挡措施,同时作业点下方设置接火斗,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。

7. 动火施工单位必须完全掌握动火现场安全情况,动火作业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,留观30分钟以上确认无火灾隐患,切断电源方可离开。

8. 动火期间随时接受检查,如现场不符合标准随时停工。

9. 因违规动火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由动火施工单位承担,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。

四、下列情况禁止动火

1. 动火作业未经审批;

2. 动火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;

3. 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;

4. 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,未清理或采取隔离措施的;

5. 动火看火人脱岗;

6. 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时。

五、消防科联系电话:0432-64807119

 

 

党委保卫部、保卫处

20255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