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学校管辖范围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,凡因故需用火的单位、个人动火时要在安全的地点,专人看管监护,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。
二、严禁在禁火区内动火,因教学、科研、生产需要在禁火区内动火,应按规定办理“动火许可证”明确动火地点、时间、范围、动火方案、措施、现场监护人、责任人,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。
三、因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、切割作业,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无证不上岗,凡违反本规定应追查有关人员责任,造成后果交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。
四、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动火、用火,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学生宿舍内动火、用火,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,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其责任,实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。
五、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、用火,建筑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,确保工地安全。